(一)上市收购的方式★★★
1.要约收购(最常见、最典型)
收购要约
收购股份(全部或部分)
期限 30~60 日;
期限内,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,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,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形式或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
【提示】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,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、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%时,继续进行收购的,触发要约收购。
2.协议收购(最常用)
收购协议
达成协议,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,并公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,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,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。
3.其他合法方式
(二)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事项
收购期限届满或收购行为完成 | |
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,并予公告。 | |
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| → 终止上市交易 |
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 | →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|
在上市公司收购中,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| → 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|
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,并将该公司解散的 | → 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|